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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振消费信心】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3-11 作者: 编辑:何海军    浏览:

为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甘南州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提振消费信心”宣传主题,现发布2022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

保民生稳物价   全力维护消费者权益

案情介绍2022年3月疫情期间,有部分市民反映合作市银亿市场内某蔬菜铺对销售的蔬菜未明码标价,要求执法人员加强监管。

处理结果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保供稳价工作,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市民反映,立即对合作市银亿市场某蔬菜铺进行检查。经查,投诉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就餐服务不到位   消费者获得赔偿

【案情介绍】2022年6月12日,投诉人马先生反映其在合作市某烧烤店用餐时,工作人员不慎将汤汁洒在投诉人身上,要求商家赔礼道歉时对方态度恶劣,现投诉人要求赔偿直接损失。

【处理结果】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向投诉人赔偿200元并赔礼道歉。

案例

就餐意外烫伤   消费者获赔偿

【案情介绍】投诉人王女士称其在合作市某饭店就餐,商家为顾客倒茶水时不慎造成孩子胳膊被烫伤,送至医院就诊,产生医疗费用1060元,现商家拒绝赔偿全部医疗费用。

【处理结果】经合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投诉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向投诉人赔偿营养费、后期复查费等费用5000元及支付医疗费1060元,合计6060元。

案例四

预付房费未入住   市场监管帮维权

【案情简介】:投诉人刘女士称其于2022年7月1日在网上预定5间甘南州夏河县某酒店客房,金额12900元,准备7月12日到达入住,由于疫情原因未能按时入住,与商家多次沟通退款,商家推脱拖延。

【处理结果】经夏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之规定,经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向投诉人赔礼道歉并全额退款12900元。

 

案例五

查处无证照经营

案情简介举报人举报舟曲县憨班乡憨班大桥桥头有流动车辆销售煤炭,涉嫌无照经营,举报人要求查处。

处理结果舟曲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联系县工信局、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舟曲县憨班乡流动卖煤车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发现当事人货车箱内有4吨未销售的块煤,经询问查看,当事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以及购货相关票据和检验证明等手续,按照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立案处理;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照经营活动的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例六

办卡容易退卡难   12315出面来维权

【案情介绍】投诉人反映在卓尼县某餐厅办理储值业务(充值1500送500元),消费一次后商家称已变更经营者,系统未更新不能使用储值卡,后投诉人每次去该处就餐时商家都拒绝投诉人使用储值卡,投诉人认为不合理,现要求商家退还未消费的费用。(有支付凭证)

【处理结果】经核查,该餐饮公司于2021年12月份变更法人,因前后法人未及时衔接,导致消费者储值卡屡次不能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过工作人员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退还消费者992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七

涉嫌冒用注册商标   执法人员重拳出击

【案情介绍】“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卓尼县某百货批发部销售的云南白药牙膏涉嫌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依法查处。

【处理结果】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12315”诉转案方式将案源移交至县综合行政执法队。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向消费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事实,予以立案查处: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假冒注册商标云南白药牙膏80支;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8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