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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11 作者: 编辑:刘斯嘉    浏览:

甘南藏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甘南工商处字(2017)第1号

关于对陈文斌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决定

陈文斌 男 汉族 现年25岁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锦江镇人

2017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人陈文斌在位于合作市当周街的“波司登”品牌经营店开展鞋类商品处理活动,店内悬挂张贴有,“步步高精品鞋业,原价298-369,全场60元”、“厂家急电,紧急清仓,每双50”、“店面到期,亏本处理,双双50”等多幅宣传标语牌,店门口一音响播放内容为“欢迎光临步步高尾货鞋店,因广东、浙江多个皮鞋厂负债、拖欠员工工资,工厂倒闭、当铺亏本,多个当铺委托熊利平(音)在本店处理销售。只卖50元,只卖最后几天,我们就要拆走了。原价200多元300多元的皮鞋,只卖50元钱。”的宣传广播。经现场查阅其进货渠道和价格等单据中,发现其所销售的皮鞋、运动鞋均进自兰州市东部市场东方鞋城,所销售鞋中陈星步步高皮鞋的进货价为25-38元,其他运动鞋进货价为20-34元,也并无厂家及他人委托,涉嫌对消费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据此,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报请州局主管局长立案,建议由张晓林、南尕才让、旦小平、姜涛四人负责查处此案,局长同意批准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兰州市东部市场东方鞋城联系陈星步步高鞋业等十几家鞋类经销商,将多款库存积压处理品鞋以当场付款和货到付款的方式订购,后通过物流发货到合作市,以三个月为期租赁合作市当周街的“波司登”品牌经营店,在合作市工商局备案登记后,自3月7日开始进行销售活动。所进的库存积压处理品鞋中,陈星步步高皮鞋的进货价为25-38元,共进1800多双,其他运动鞋进货价为20-34元,共进1300多双,截止查处当日共销售3050双。销售期间当事人在店内悬挂张贴,“步步高精品鞋业,原价298-369,全场60元”、“厂家急电,紧急清仓,每双50”、“店面到期,亏本处理,双双50”等内容的多幅宣传标语牌,播放内容为“欢迎光临步步高尾货鞋店,因广东、浙江多个皮鞋厂负债、拖欠员工工资,工厂倒闭、当铺亏本,多个当铺委托熊利平(音)在本店处理销售。只卖50元,只卖最后几天,我们就要拆走了。原价200多元300多元的皮鞋,只卖50元钱。”等的宣传广播。当事人为促销商品,将进来的低价处理品鞋以抬高虚报价格并冒充厂家尾货销售名义,谎称店面到期亏本处理等虚假宣传的方式,欺骗消费者购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在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情况和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的时间、情节、目的、手段等情况,印证取得的证据及违法事实。

证据():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陈文斌出具的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全权委托其吴风华接受我局调查虚假宣传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和具备承担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的进货单据10张,证明当事人自兰州市东部东方鞋城进货及进货价格和数量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的物流派件业务单单据24张,证明当事人自兰州市东部市场东方鞋城进货、在合作市收货及发件单数的事实。

证据(七):提取的当事人销售记录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的数量和价格。

证据(八):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和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九):现场提取复制的宣传录音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通过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综合分析,其以抬高虚报价格并冒充厂家尾货销售名义,谎称店面到期亏本处理等方式,欺骗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虚假宣传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予以查处。根据《甘南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的规定,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但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有关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本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前,本局于2017年6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甘南工商听告字(2017)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市当周街支行(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96200701000045591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本局。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执法证字第P14000033

案件承办人: 张 晓 林 执法证号:27140000045

南尕才让 执法证号:27140000016

旦 小 平 执法证号:27140000033

姜 涛 执法证号:27140000049


甘南藏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