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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11 作者: 编辑:刘斯嘉    浏览:

甘南藏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甘南工商处字(2017)第3号


关于朱庆辉侵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决定


朱庆辉 男 汉族 现年49岁 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人

2017年6月7日我局接到中油甘肃甘南销售分公司举报,称在我州临潭县城关镇省道S306路段入口处(城关镇后川S306线公路东侧)有一加油站,其外观装饰所使用的“中园石油”及“宝石花”图标与中国石油的注册商标“中国石油”及“宝石花”图标极为相似,侵犯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予以查处。2017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赴临潭县城关镇该加油站进行检查,在检查当中发现该加油站于2017年4月开设,现为待验收试运行阶段,其外观设计名称标识所和赠品抽纸及洗车卡上使用的“中园石油”字体、规格和“宝石花”图标的形状颜色均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中园石油”及“宝石花”图标极其近似,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据此,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登记案源,并报主管局长立案,建议由张晓林、姜涛二人负责查处此案,局长同意批准立案。

经查证,“中国石油”文字及“宝石花”图标系举报人所隶属的上级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依法注册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范围包括车辆加油站、车辆润滑油等多个服务项目,未经其或者其上级公司依法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当事人于2015年5月与临潭县新洮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加油站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临潭县新洮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在临潭县城关镇后川村S306省道出口拐弯处的一块土地提供给当事人新建一加油站,并提供新建加油站所需要的所有证件,由当事人全额出资筹建,依此具有十五年的经营权。2016年10月8日甘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临潭县新洮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城关镇后川加油站建设项目的批复》(州发改产业〔2016〕946号),同意临潭县新洮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城关镇后川加油站。2017年1月17日临潭县新洮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甘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了《试运行方案》,2017年3月17日甘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同意临潭县新洮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城关镇后川加油站建设〈试运行方案〉备案的函》(甘南安监函字〔2017〕15号),同意加油站试运行方案;2017年3月2甘南州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甘公消验字〔2017〕第0003号),综合评定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2016年4月当事人开始加油站建设,建成后于2017年2月13日在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公司进来0号车用柴油32吨,95号车用汽油25吨;2017年2月13日进来92号车用汽油23吨,2017年4月18日开始试运行销售,销售期间无电脑销售记账系统,依据现场提取的营业记录计算,截止检查当日销售额共计40226元。在加油站装修期间,为增加经济效益,将临潭县新洮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项批复的城关镇后川加油站名称更改,在设计制作名称标识和其他物品时,未经商标注册人以及商标授权使用人同意,擅自把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及“宝石花”图标注册商标极其近似的“中园石油”文字及“宝石花”图标使用在其加油站和赠品抽纸及洗车卡上,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其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人的商标专用权,亦侵犯了举报人在授权范围内的经营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侵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及“宝石花”图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及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2页),笔录1份(2页)当事人违法的时间、情节、目的、手段,涉案数量、金额等情况,印证取得的物证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四):临潭县新洮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资质。

证据(五):中油甘肃甘南销售分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设计制作用于其经营加油站上的文字图案与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和商标持有人权力的事实。

证据(六):中油甘肃甘南销售分公司举报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侵权人资质及商标所有权。

证据(七):临潭县新洮源新建加油站及建成后加油站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临潭县新洮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土地租赁给当事人并新建开设加油站。

证据(八):《关于同意临潭县新洮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城关镇后川加油站建设〈试运行方案〉备案的函》(甘南安监函字〔2017〕15号)复印件1份,证明同意临潭县新洮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试运行加油站。

证据(九):甘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潭县新洮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城关镇后川加油站建设项目的批复》(州发改产业〔2016〕946号)复印件1份,证明同意临潭县新洮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城关镇后川加油站。

证据(十):甘南州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甘公消验字〔2017〕第0003号)复印件1份,证明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证据(十一):提取的当事人提油单据复印件3张,销售记录复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进销油品的数量价格和经营额。

证据(十二):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

通过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综合分析,其在加油站和赠品抽纸及洗车卡上使用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及“宝石花”图标注册商标极其近似的“中园石油”文字及“宝石花”图标的行为,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定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查处。根据《甘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本标准》的规定,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并能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符合从轻处罚的有关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的,可以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做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本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前,本局于2017年9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甘南工商听告字(2017)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市当周街支行(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96200701000045591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本局。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执法证字第P14000033

案件承办人: 张 晓 林 执法证号:27140000045

旦 小 平 执法证号:27140000033

姜 涛 执法证号:27140000049


甘南藏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