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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补办、变更(登记事项)]办事程序
发布日期:2017-09-28 作者: 编辑:    浏览:


一、受理单位: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办事项目: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变更(登记事项)]

三、办事程序:

(一)变更

1、申请人登记事项【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住所、生产地址名称等】变更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政务受理中心提交变更申请材料,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要求的,发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于受理当日将材料移交食品生产监管处;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经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发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发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省局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将许可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务受理中心。准予行政许可的,由政务受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未通过审核的,由政务受理中心制作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

3、政务受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

(二)补领证书

1、申请补领证书需向政务受理中心提交补领申请材料,政务受理中心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政务受理中心受理当日内重新制作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申报材料:

(一)变更(登记事项)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工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原工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中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4、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

5、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因政府的规划,企业所在地的区域名称变化的须提交此证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公安部门,区县、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证明内容与变更内容一致。

6、与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补领证书

1、《食品生产许可补领证书申请书》

2、工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甘肃省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五、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受理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备注:
九、填报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