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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办事程序[首次申请、变更(许可事项)]
发布日期:2017-09-28 作者: 编辑:    浏览:

一、受理单位: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办事项目:食品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变更(许可事项)

三、办事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许可前对试制样品进行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为产品执行标准的全部检验项目。现场核查中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进行审核,报告时间应为现场核查日期半年以内。

(二)申请人向政务受理中心提交申报资料。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要求的,发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于受理当日将申请材料移交审评认证中心;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经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发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发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评认证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场所现场核查,并将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现场核查记录、检验报告和核查评价意见表报送食品生产监管处。

(四)食品生产监管处进行审核,合格的,在省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举报或异议的,待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

(五)省局在公示及异议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许可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务受理中心。准予行政许可的,由政务受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未通过审核的,由政务受理中心制作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

(六)政务受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

四、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企业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产品执行标准(执行企业标准时需提供);

(五)生产加工场所(非住宅)所在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件(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七)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产品,需提交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等)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九)与首次申请、变更(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电子版;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上编定页码(例如:共30页第2页)。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份,并加盖公章或签字。需提供复印件的还需交验原件。

六、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30个工作日(受理、公示及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备注: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生产场所(包括改建、扩建、迁移)、生产工艺、食品类别等变更。

十、填报单位(盖章):

【首次申请、变更(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