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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办证指南
发布日期:2018-07-23 作者: 编辑:    浏览:

食品生产许可办证指南


一、项目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核发、延续、变更、注销)
二、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三、审批范围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四、审批条件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目录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加盖公章);
(四)企业治理结构图;法人、负责人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1、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标明生产区周边50米内的建筑物(企业)及街道(路)名称;坐标);
2、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应标各功能间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标明人流、物流流向,坐标;企业由多栋建筑组成的附厂区平面图;厂房为多层建筑的应逐层画出平面图);
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关键质量控制点及其参数(投料配料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环节必须设为关键控制点),不同单元产品工艺流程分别绘制);
4、设备布局图(标明坐标;设备名称、关键设备应标有参数)(加盖公章);
(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备、设施清单(加盖公章);
(七)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加盖公章);
(八)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目录;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或质量手册(单独装订)(加盖公章);
注:1、申报资料按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目录依次装订,有关申报资料按各表格备注说明附后;
2、企业申报材料时,经办人应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企业其他人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禁止非本单位人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
六、办理流程
申报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发证
七、受理原则
(一)靠上原则。申请许可的食品类别属于不同许可权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申请人应当向有许可权限的最高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并提交申请。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次性组织现场核查并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单独派出审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二)首次原则。已经取得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延续换证、变更、补办等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于本级许可权限的,按照程序办理;非本级权限的,告知所属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所属许可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排核查工作。核查结束后,将决定意见报至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证书。
(三)集中原则。企业持有多张旧版不同类别《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属不同级别发证机关的,企业任何一张旧版许可证需要延续、变更的,应将所有许可证书一并申请换发,统一现场核查,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5年。食品生产者在同一个生产地址申请多个食品类别的,包括首次申请、延续换证、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许可时可只提交一份申请书,将所有食品类别填写在一份申请书上,但不同的生产工艺、布局图、制度等材料应分别填报注明。
(四)特殊情况。
1、委托代办的,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属于特殊食品的,还应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注册和备案文件。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
人当场改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八、办理时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咨询电话:0941—8223387
受理地点:甘南州政务大厅二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