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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甘南州市场监管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日期:2023-07-02 作者: 编辑:段王意    浏览:

今年以来,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舟曲县某经销部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有机肥案

2023年5月16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舟曲县某经销部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有机肥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3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进行日常抽样检验工作中发现,舟曲县某经销部销售的部分有机肥料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不符合行业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根据抽检线索,随即开展相关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67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没收该批不符合行业标准的有机肥99袋30KG的行政处罚。

农资产品关系着国家粮食安全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五无甘南”创建过程中,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期以来高度重视农资产品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聚焦“全域无化肥”让农产品更绿、更健康,对有机肥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监管,加大市场执法力度,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农户、进入农田,有效规范了农资市场秩序,降低了农业生产风险。

案例二: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个体工商户无证无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5月6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个体工商户无证无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4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舟曲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相关线索,对该经营户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户涉嫌存在侵犯“五星世纪金徽”“四星世纪金徽”“三星世纪金徽”“五粮春”“剑南春”“五粮液1618”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并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厂名厂址,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伪劣产品。经调查,上述白酒合计272瓶,违法经营额合计50826元。当事人无证无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无证无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共计3个品牌8个品种272瓶,罚款人民币62826元并责令当事人改正的行政处罚。

无证无照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该品牌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甚至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本案的查处,加大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分子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了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三: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2023年5月22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餐饮店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2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合作市烟草专卖局移送线索,称某餐饮店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存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涉案产品共计8个品种12条零5盒,违法所得382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20元,罚款人民币2268元的行政处罚。

烟草实行专卖制度,一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二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国家利益。烟草实行专卖,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税收的流失,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对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财政收入。

案例四: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5月4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2月7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某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的藜麦米声称“低脂”,但其营养成分表脂肪含量标注5.6g,不符合低脂标准,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经调查核实,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脂肪含量标明5.6g(每100g)、9%(NRV%),《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附录C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脂肪项目注明“低脂肪含量要求≤3g/100g固体;≤1.5g/100mL液体”,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的“低脂”标识与“低脂肪含量要求≤3g/100g固体;≤1.5g/100mL液体”标准不符,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宣传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广告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重点领域,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厉打击广告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广告市场突出问题,积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舟曲县某经销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5月6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舟曲县某经销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4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舟曲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相关线索,对该经销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销部涉嫌存在侵犯“五星世纪金徽”“柔和金徽H6”“剑南春”“五粮液1618”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并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上述白酒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伪劣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合计23瓶,违法经营额为1008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共计4个品种23瓶,罚款人民币20170元的行政处罚。

白酒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多发的商品,由于普通消费者辨识力不高,违法经营者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欺骗了消费者,为消费者带来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侵权违法行为,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案例六:迭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3年5月17日,迭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梯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3月6日,迭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政府服务热线12345平台投诉举报单,称某小区内部存在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的问题。经调查发现,该部电梯存在死机自动关闭停用现象,且无保养故障维修记录。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存在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迭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25元,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电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不可分,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电梯安全形势和电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时刻把安全扛在肩上,责任落实在行动上,在“严监管、细排查、重处罚”的基础上,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营造自律规范的电梯维保行业氛围,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辖区电梯安全形势平稳。

案例七:临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潭县某餐饮农家院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6月6日,临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潭县某餐饮农家院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3日,临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抽检系统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THJ 0123-0015),该报告显示当事人加工经营的熟羊肉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临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18元,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较为隐蔽,是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领域,执法人员需具有较强的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