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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日期:2019-01-23 作者: 编辑:    浏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减少和避免行政执法工作中决策失误,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程序性工作。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局法制宣传教育科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实施。必要时,召集局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集体会商探讨。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事项,具体有以下情形: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企业许可证;

(五)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六)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 执法机构或科室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案卷移送局法制宣传教育科进行审核。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办理。

审核通过后,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承办机构或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相关证据资料;

(三)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评估的,还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局法制宣传教育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案件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局法制宣传教育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局法制宣传教育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距案件办理期限不足5个工作日的,行政执法单位要随案卷说明理由,否则局政策法规科不予审核。

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不一致时,交由案审会初审,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局法制宣传教育科备案。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装入执法案卷,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