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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甘南州市场监管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日期:2023-12-06 作者: 编辑:何海军    浏览:

今年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紧盯群众切身利益,强化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全面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查办了一批有震慑力、辨识度的案件。现公布2023年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公司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示案

2023年5月19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公司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3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对某食品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发现所使用的大豆油标签显示有转基因字样,且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内显著标示。经调查,现场剩余的转基因大豆油共计292.7斤,当事人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用油是百姓关注的重点食品类型,转基因食品更是关系民生的敏感话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中的“显著标示”是指应该在消费者容易看到的地方进行标注,明确告知该产品属于转基因食品,这样消费者可以进行自我选择,是购买还是不购买。但是总有一些企业,或是偷梁换柱,不标识或是模糊标识,让消费者分不清。本案中,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侵害了其他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车用汽油案

2023年5月21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车用汽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市监结通20230014号)及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HGJ2023-0456),该公司加油站车用汽油(规格型号95号),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氧含量、甲醇含量不符合GB 17930-2016标准及《甘肃省2022年车用汽油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ZJ/JX037-2022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的违法事实,违法所得53305.26元,货值金额共计355679.1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没收剩余不合格95号汽油9527.68升,没收违法所得53305.26元,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355679.19元,合计罚没款408984.45元的行政处罚。

成品油市场的有序经营,不仅关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事关全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大局,甘南州市场监管局对成品油质量违法行为“零容忍”,有效维护油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个体工商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6月13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个体工商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2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合作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相关线索,对该经营户进行核查时发现,该经营户涉嫌存在侵犯八代“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并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上述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上述白酒合计30瓶,违法经营额共计4197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共计30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1970元的行政处罚。

白酒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多发的商品,由于普通消费者辨识力不高,违法经营者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欺骗了消费者,为消费者带来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侵权违法行为,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四: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教育培训学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3年8月20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教育培训学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9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合作市某教育培训学校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经营场所内未按规定公示2023年春节培训课时及收费标准,违法所得共计16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培训课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明码标价可以减少交易的时间成本,利于构建公平的交易环境,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商业氛围,明码标价更是经营者的法定职责,甘南州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严厉打击未明码标价经营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环境。

案例五: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行业标准有机肥案

2023年9月25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玛曲县某公司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有机肥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7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查办舟曲县某经销部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产品案件时,发现生产日期/批号为2022/3/24的不符合行业标准有机肥是由玛曲县某公司生产提供。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有机肥32吨,销售价1050元/吨,货值金额33600元,违法所得1036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368元,罚款人民币53760元的行政处罚。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个别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制售伪劣有机肥,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严重侵害农户合法权益。对此类违法行为,甘南州市场监管局将始终坚持“零容忍”,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六: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3年10月25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作市某餐饮店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8月7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的《检验报告》(NO:GNSJ20230164、NO:GNSJ20230165)显示某餐饮店被抽检的餐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甘南州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再次出现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第二次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事实。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18500元的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推荐的餐饮具清洗消毒方法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严格按照物理或化学方式消毒餐具方式消毒餐具,并配备有明显标示的密闭保洁柜用于存放已消毒的餐饮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维护,保持洁净,以保证食品安全,切实保障餐饮消费安全。

案例七: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经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充电式冲击扳手案

2023年11月6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经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9月7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合作市某经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充电式冲击扳手(大艺牌、型号:Mod.2106-2)14套、充电式冲击扳手(大艺牌、型号:2106-5)2套”系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该店销售的“大艺”2106-2/2106-5充电式冲击扳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充电式冲击扳手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给予没收侵权物品(Mod.2106-2“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14套、2106-5“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2套),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旨在保护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权人的商标使用权,保证广大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区分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近年来,电气品牌假冒注册商标、盗版产品层出不穷,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商标权利人的良好商誉和品牌形象,甘南州市场监管局将协力重拳出击,铁面执法,杜绝“傍名牌”“搭便车”的商标侵权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