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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16 17:31:55  点击:[] 编辑: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进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较高,知识产权保护效果良好,知识产权在强科技、强工业、强省会、强县域和推动构建“一核三带”区域发展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全省具有示范效应的县(市、区)。

第三条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发布示范区创建申报通知,组织实施申报遴选、指导管理和评估验收。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示范区创建的日常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示范区创建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位推进。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安排部署知识产权重大改革举措和重点工程,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一流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二)择优遴选。坚持质量优先,严格评审标准,在86个县(市、区)中遴选不超过10个的县(市、区)完成创建工作,经评估认定为示范区,打造若干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三)动态管理。示范区创建工作成效显著、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持续加大支持力度,工作推进不力、存在明显问题的,予以退出。

(四)示范推广。聚焦知识产权保护,鼓励试点示范,加强示范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申报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的主体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所属的县级园区管委会可以作为申报主体。

(二)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有力,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和工作推进机制相对健全且运行良好。

(三)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资源保障良好,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专业化水平较高,运转流畅。

(四)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础较好,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各类型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水平较高,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较为健全,知识产权代理监管水平较高。

第六条 区域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报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正在开展示范区创建的,取消示范区创建资格:

(一)因知识产权侵权违法事件导致重大财政损失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二)未及时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

(三)发生群体侵权、恶意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违法行为。

第七条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布示范区申报通知,组织示范区创建申报评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填写《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申报书》,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示范区申请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八条 市、州人民政府接收示范区创建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申报通知要求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推荐报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九条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对申报的示范区创建申请进行综合评审,采取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确定示范区创建名单。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布示范区创建名单。

第三章 创建与管理

第十条 示范区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资源配备保障,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体系,严格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

第十一条 示范区创建期为2年。创建期间,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创建实施方案开展工作,落实创建责任要求,有序推进各项任务。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示范区创建的政策指导、培育引导和日常管理,推动其在创建期内达到考评指标要求,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检查抽查,推动示范区创建任务落实。

第十二条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验收标准,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示范区创建的组织管理,创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经验成效等。

第十三条 创建期满前2个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照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完成创建目标和工作任务的,提交《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验收申请书》,由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送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创建期结束后,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评审,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验收评审。通过评审的,挂牌认定为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未通过评审的,可申请继续开展示范区创建工作。

第十五条 示范区认定有效期为3年,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继续认定为示范区。

第十六条 在示范区创建过程中,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工作动态,每年12月底前报送示范区年度总结,并抄送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区的监督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工作推进不力、存在明显问题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示范区创建或认定资格;对示范区创建成效显著的,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持续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 在示范区创建过程中或示范有效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撤销示范区认定:

(一)发生重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

(二)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取得示范区认定的;

(三)存在社会满意度不高、示范作用不突出等情形,不宜认定为示范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支持政策清单,对示范区创建和认定的示范区,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资源供给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在行政和司法保护创新性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并随示范区创建工作推进情况调整更新支持政策清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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