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及市场开办者: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对全州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发布提醒告诫如下: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场所的“生鲜灯”是一种让灯光颜色或色温更偏向某种特定食材需要的颜色来吸引消费者,给在售食品做“美颜”,多用于生鲜、果蔬类食品销售,消费者容易被“美丽外表”误导,购买到不新鲜的食品。
三、《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的,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办法》施行后,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法律链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摘编)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