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违法行为处置

合作市乙顺酒业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案

发布时间:2021-05-14 17:11:51  点击:[] 编辑:何海军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合作市乙顺酒业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23001MA74NMCF8U

法定代表人 于建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甘南)市监罚字〔202120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的规定。

违法事实 根据州局安排,20201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合作市东四路州政府上院住宅楼一楼商铺由合作市个体工商户于建喜经营的合作市乙顺酒业进行检查,在检查时该场所正常对外经营,醒目位置悬挂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3001MA74NMCF8U,执法人员从该经营场所内发现涉嫌销售侵犯“五粮液”白酒商标注册专用权的批号为20180205/852640 24数量为6瓶;涉嫌销售侵犯“剑南春”商标注册专用权的,批号为360591190305/360020190305数量为1瓶,上述白酒涉嫌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现场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的规定对上述五粮液1618白酒和剑南春白酒进行了扣押,并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甘南)市监(扣)字[2020]77号和《物品清单》(202077号当场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收,且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救济途径。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白酒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 2020116日我队登记案件来源,并于当日经报请州局分管领导批准对该案件予以立案调查,指定人员宋斌、赵超负责查办该案。 2020116日我局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上述五粮液1618白酒和剑南春白酒进行了鉴定,202123日收到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据的《鉴定证明书》川五鉴NO:0001030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川剑鉴NO:0036632,经鉴定上述五粮液1618白酒为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五粮液”商标注册的产品和上述剑南春白酒为假冒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鉴定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定期间告知书(甘南)市监(鉴)期告字[2020]5号,鉴定期间自2020116日至202123日,扣押的期间不包括鉴定期间。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五粮液1618白酒6瓶和剑南春白酒1;2对当事人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3

处罚机关 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23000MB1676141T

数据来源单位 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23000MB1676141T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