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9日,我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合作市恒缘百货经销部进行检查,经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的规定,通过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综合分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侵权“剑南春酒”18瓶、“中华老字号泸州老窖特曲酒” 4瓶、“五粮液1618酒”5瓶、“贵州茅台酒”8瓶;三、处以20000元人民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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