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合作市轩茗酒业有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经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观无故意,依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五粮液2瓶、剑南春6瓶;2对当事人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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