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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处置

甘南州某食醋生产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案

发布时间:2023-01-30 15:55:45  点击:[] 编辑: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摘要

2022年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把食品安全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聚焦食品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切实解决一批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提升高风险食品安全质量水平,严格依据《食品安全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规范辖区食醋生产企业监管工作起到较好示范引导作用。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3月25日,我局收到甘肃省市场监督管局的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SP-GC2022-0025、NO:SP-GC2022-0044,报告显示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12-16、规格2.5kg/桶和生产日期2021-11-02、规格1kg/桶的圆顺麸醋,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总酸(以乙酸计)检验依据GB12456-2021(第三法)、标准指标为≥3.5、实测值为3.1。

二、核查处置过程

2022年3月30日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领取处置任务并于当日启动核查处置,对辖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SP-GC2022-0025、编号为NO:SP-GC2022-0044的《检验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收,并对该公司生产日期2021-12-16、规格2.5kg/桶的麸醋及生产日期2021-11-02、规格1kg/桶的麸醋生产及销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上述两个规格的麸醋各生产了100件,其中规格:1kg/桶的麸醋销售了90件,库存10件、规格:2.5kg/桶的圆顺麸醋销售了85件,库存15件,县局执法人员对上述2个规格的抽检不合格的圆顺麸醋进行了现场扣押,并向当事人制作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及《市场监督管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并签署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2个规格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并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

2022 5 17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据当事人陈述,由于当地消费者对于食醋的口感酸较为山西等食醋主要生产地的而言普遍较低,最能让当地消费者接受并认可的口感酸为2.5度-2.8度之间,有意将食醋的总酸度降低了,所以导致麸醋的酸度不符合标准。当事人在询问期间提供了召回公告及记录、NO:121FQ0026的检验报告及票据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称1kg麸醋生产了100件,48元/件,货值金额是4800元。2.5kg麸醋生产了100件,45元/件,货值金额是4500元,共计货值金额9300元。当事人1kg麸醋销售了90件,违法所得4320元,2.5kg麸醋销售了85件,违法所得3825元,共计违法所得8145元。

2022年6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2年6月21日当事人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上述2个规格的麸醋制作标签时误将执行标准GB/2719-2018标注为GB/18187,监督抽检时造成总酸不合格,但未对人体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4日对上述情况赴该公司进行了核查,取了该食醋执行标准GB/2719-2018和GB/18187制度的食品标签。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消除安全隐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成员,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145元,没收不合格食醋25件,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三、遇到的问题

在核查处置过程中我辖区突发新冠疫情,当事人居家隔离,人员无法流动,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同时受疫情的影响该公司在召回产品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四、采取的有力措施

通过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积极联系,待疫情好转后前往企业进行问题排查,企业也及时将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软硬件设施,确保再生产出食醋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在处罚过程中采用柔性执法的理念,充分采纳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意见,在疫情的影响下,确保企业稳定发展,

五、案件评价启示

立案处罚不是目的,重点还是监督和帮助企业整改到位,切实提高食醋质量,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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