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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药品检查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2-09 09:10:49  点击:[] 编辑:段王意

加强我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检查员资格管理,完善药品检查员能力评价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国办发〔2019〕36 号)和《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甘肃省药品检查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适用于经药品监管部门认定,依法对管理相对人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场所、活动进行合规确认和风险研判的非临床人员。包括从事药品监管检查、审评审批、检验检测、标准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稽查办案、上市后监测和评价等药品检查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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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国家和省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作出安排部署,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与职级升降机制,拓宽检查员职业发展空间,建立不同级别检查员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机制,拓宽检查员职业发展空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 对提升药品监管队伍素质,加强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出要求,将打造政治过硬、素质优良、业务精湛、廉洁高效的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放在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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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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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评价检查员能力水平、严格检查员职业准入



药品检查员是依法对管理相对人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等场所、活动进行合规确认和风险研判的人员,药品检查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药品检查员对药品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熟悉、理解、掌握程度,直接决定药品检查工作质量,是衡量检查员能力的重要指标。《意见》强调要严格检查员岗位准入管理,全面推行检查员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制度。省药监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考执业药师等准入制度,严格设置职业化检查员基本条件,建立检查员资格考试制度,通过考试评估检查员对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等知识的掌握情况,一方面提升能力评估的科学性和公平性,严把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入口质量关。另一方面提高检查员学习专业知识的积极性主动性,为提升检查能力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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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查员参加相应职称评审的政策,拓宽检查员职业发展空间



《意见》提出要建立不同级别检查员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机制,拓宽检查员职业发展空间。《实施办法》规定,药品检查员资格考试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其中,通过考试取得初级、中级药品检查员资格,即具备初级、中级药品检查员职称。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方式,正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评审方式。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证书。通过建立自主、科学、规范的 药品检查员资格考试机制和体系,使药品检查员资格准入与职称评价有效衔接,将进一步拓宽检查员职业发展空间,提升检查员队伍素质,激发检查员队伍干事创业动力和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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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



《意见》提出要实行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检查品种,将检查员分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3个检查序列,并根据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资历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将检查员划分为初级检查员、中级检查员、高级检查员、正高级检查员4个层级,对应不同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技术职称和考核标准。《实施办法》规定,初级、中级药品检查员资格考试设药品检查、医疗器械检查、化妆品检查三个检查类别;高级药品检查员资格考试设药物非临床研究检查(GLP)、药物临床试验检查(GCP)、药品生产检查(GMP)、医疗器械生产检查、化妆品生产检查和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流通检查六个检查类别。检查员通过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资格考试,即取得相应层级、类型的药品检查员资格,纳入药品检查员库,作为检查员选派、培训、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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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包括总则、报考条件、考试内容与形式、考试实施、资格管理、附则共六章,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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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主要对法律依据、检查员的定义、检查员资格划分及资格考试适用对象进行了阐释和界定。


  • 报考范围:从事药品监管检查、审评审批、检验检测、标准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稽查办案、上市后监测和评价等药品检查相关工作的非临床人员可以报考药品检查员资格。

  • 药品检查员资格名称分别为初级药品检查员、中级药品检查员、高级药品检查员、正高级药品检查员。初级、中级资格的取得实行以考代评方式,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方式,正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评审方式,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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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报考条件。参考药学考试报名条件和药品检查工作实际,对报考药品检查员资格考试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及专业进行规定。

 


  •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报考药品检查员资格至少需要取得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 相应专业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类、动物医学类、生物科学类、法学类、统计学类(生物、医学方向)、化学类、 化工与制药类、生物工程类、计算机类、物理学类、材料类、中 草药栽培与鉴定、食品科学与工程等专业。


  • 凡符合评审高级药品检查员职称的人员(评审条件另行制定),均需报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药品检查员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考试成绩自参加考试当年起3年内有效。


  •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已取得药学、工程等相关专业初级、中级职称的药品检查员,并符合相应的学历、年限条件, 可报考高一级的药品检查员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可对应中级药品检查员资格,报考高级药品检查员资格实践技能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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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对检查员资格考试的形式、考查内容、专业类别和考试科目等进行了明确。

 


  • 药品检查员资格考试暂定采取笔试方式进行。


  • 药品检查员资格考试主要考察报考人员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检查工作 涉及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 医学、药学、生物学、统计学 等基础概念和知识,健康管理、质量管理和风险管理理念,现场 检查流程、检查要点、判定原则, 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方法、技 巧等的掌握情况,以及报告撰写与问题分析能力等。


  • 初级、中级检查员资格考试内容为《药品检查相关基础知识》和《药品检查理论与实务》。高级检查员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内容为《药品检查理论与实务》。其中,《药品检查相关基础知识》为各类别检查员均需掌握的通用知识,《药品检查理论与实务》针对各检查类别所需专业知识进行命题。 


  • 应试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一个专业类别参加考试。初级、中级药品检查员申请增加专业类别,可免予考查《药品检查相关基础知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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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试实施。对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

 


  • 应试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内容,方可取得相应级别检查员资格证书。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报考人员事前资格审核、政策咨询等工作;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负责考试报名、考务组织 实施、成绩结果公布、合格人员资格证书发放等具体考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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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格管理。对检查员资格证书的颁发及检查员资格与职称的衔接进行了明确。

 


  • 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用印,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取得初级、中级药品检查员资格,即具备初级、中级药品检查员职称,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进行聘用(任),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证书。


  • 从事药品检查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取得药品检查员资格,可以作为药品检查专业能力水平的证明,但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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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明确了《实施办法》的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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