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包括总则、报考条件、考试内容与形式、考试实施、资格管理、附则共六章,二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主要对法律依据、检查员的定义、检查员资格划分及资格考试适用对象进行了阐释和界定。
第二章 报考条件。参考药学考试报名条件和药品检查工作实际,对报考药品检查员资格考试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及专业进行规定。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报考药品检查员资格至少需要取得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相应专业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类、动物医学类、生物科学类、法学类、统计学类(生物、医学方向)、化学类、 化工与制药类、生物工程类、计算机类、物理学类、材料类、中 草药栽培与鉴定、食品科学与工程等专业。
凡符合评审高级药品检查员职称的人员(评审条件另行制定),均需报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药品检查员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考试成绩自参加考试当年起3年内有效。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已取得药学、工程等相关专业初级、中级职称的药品检查员,并符合相应的学历、年限条件, 可报考高一级的药品检查员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可对应中级药品检查员资格,报考高级药品检查员资格实践技能 考试。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对检查员资格考试的形式、考查内容、专业类别和考试科目等进行了明确。
药品检查员资格考试暂定采取笔试方式进行。
药品检查员资格考试主要考察报考人员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检查工作 涉及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 医学、药学、生物学、统计学 等基础概念和知识,健康管理、质量管理和风险管理理念,现场 检查流程、检查要点、判定原则, 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方法、技 巧等的掌握情况,以及报告撰写与问题分析能力等。
初级、中级检查员资格考试内容为《药品检查相关基础知识》和《药品检查理论与实务》。高级检查员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内容为《药品检查理论与实务》。其中,《药品检查相关基础知识》为各类别检查员均需掌握的通用知识,《药品检查理论与实务》针对各检查类别所需专业知识进行命题。
应试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一个专业类别参加考试。初级、中级药品检查员申请增加专业类别,可免予考查《药品检查相关基础知识》内容。
第四章 考试实施。对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 资格管理。对检查员资格证书的颁发及检查员资格与职称的衔接进行了明确。
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用印,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取得初级、中级药品检查员资格,即具备初级、中级药品检查员职称,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进行聘用(任),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证书。
从事药品检查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取得药品检查员资格,可以作为药品检查专业能力水平的证明,但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第六章 附则。明确了《实施办法》的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