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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推动非公经济跨越发展政策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05 作者: 编辑:    浏览: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推动非公经济跨越发展政策奖励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推动非公经济跨越发展政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

 

 

 

 

 

 

 

 

 

 

关于推动非公经济跨越发展政策奖励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推动全州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13年12月颁布实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激发全民创业热情,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做大做强,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人数,表彰优秀,以点带面,推动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现根据《实施意见》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以党中央、国务院扶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方针政策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推动全州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促进全州非公经济持续稳步增长,实现2016年非公有制经济占据全州经济比重半壁江山的目标。

二、奖励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材料齐全,实事求是,典型引领。

(三)逐级推荐、严格程序,准确奖励。

三、奖励范围

(一)凡在甘南州境内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均可适用本奖励办法。

(二)实行分级奖励。

1.州人民政府奖励范围:全州商标奖励、百强企业奖励和州工商局登记注册小微企业扶持奖励、职称奖励和网店开设奖励。

2.县(市)人民政府奖励范围:县(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扶持奖励、职称奖励和网店开设奖励。

市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奖励内容,由同级人民政府兑现奖励。

四、奖励依据、内容

奖励的依据为州委、州政府《关于推动全州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甘南发〔2014〕40号)涉及事项。

(一)商标奖励。取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每户奖励50万元;取得甘肃省著名商标的,每户奖励20万元;取得地理标志商标的,奖励10万元。

(二)百强企业奖励。全州辖区内登记注册,进入全省百强民营企业的非公有制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小微企业扶持奖励。注册登记时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并带动5人及以上具有本州户口人员就业,重点从事节能环保、加工制造、科技创新、民族文化产业开发、旅游开发、民族手工艺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等小微企业,每户奖励扶持资金3万元。

(四)职称奖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在岗学习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中级以上职称或技能证书的人员,一次性奖励1000元;取得高级以上职称或技能证书的人员,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五)网店开设奖励。在电子商务网站开设店铺,年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

五、奖励申报、资金来源

(一)受奖励者需向申报单位提供注册登记《营业执照》、长期就业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原始销售额、获得奖励的文件、证书的复印件及奖牌照片,加盖企业印章。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生产经营销售总部在乡镇村的,需由所在地乡镇村两级出具带动就业、群众增收的相关证明村料。

(二)凡是需县市人民政府奖励的非公经济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进行初审,报县市工商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财政部门核拨奖励资金,兑现奖励。由州人民政府奖励的非公经济组织,由县市工商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县市人民政府加注意见,报州工商局、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由州财政部门核拨奖励资金,兑现奖励。

(三)奖励资金按计划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州县(市)具备奖励条件的小微企业按当年产生的实际户数由同级财政列入下一年度财政奖励预算。

六、奖励时间

(一)审批奖励原则每年12月份进行,由州、县市非公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需奖励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统计,报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示,兑现奖励。

(二)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三)本奖励办法由州非公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