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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9-24 作者: 编辑:    浏览: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州政发﹝2014﹞9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州委、州政府出台《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甘南发〔2013〕40号)以来,全州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经济”)发展环境显著改善,非公经济初步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是,在非公经济发展中,一些行业和部门政策障碍和隐性壁垒仍然存在,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制约仍然突出,影响和制约了我州非公经济跨越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州委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消除障碍,保障非公经济发展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激发非公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推动非公经济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
    (一)切实消除行业垄断和壁垒,公平配置公共资源,提高信息公开。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鼓励引导非公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在各类公共资源配置方面,彻底取消所有制限制,保障各类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享有平等获得公共资源的权利和机会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市场化配置机制。严格实行公共资源配置进场交易,杜绝公共资源交易中各种形式的“暗箱”操作。对市场化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交易的公共资源,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建立涉及非公经济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制度,行政审批事项应向全社会公布,以便于查询和监督。各级各部门应公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管理的土地、矿产资源、产业项目、投资政策等公共资源领域的信息。(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实施)。
    (二)积极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根据《甘肃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发〔2014〕22号),依法放宽经营范围、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推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甘南发〔2013〕40号) 文件精神,从2014年7月1日起,甘南州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行“先照后证”登记注册制度,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活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对涉及前置审批或许可的经营项目,实行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办理相关许可证的“先照后证”登记注册制度,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标注“以上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或筹建期间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提示语,登记机关于15日内用通报形式告知相关部门,由相关前置审批部门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责依法履行监管义务,全面实现市场主体登记和经营资格许可相分离的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州工商局牵头实施)
    (三)推进特许经营竞争性市场准入。对需经特定程序获得有限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各级政府应依法、科学管理,规范设置准入条件,明确进入途径、运行方式和监管办法,不得单独对非公经济设置附加条件,保障非公经济平等获得特许经营资源的权益。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实施机关应在出让方案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州工商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拓展发展领域
    (四)支持非公经济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允许和鼓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非公经济进入交通运输领域,参与公路、桥梁、隧道、车站、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 (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实施)。鼓励非公经济进入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以独资、合资、合作、捐赠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农田水利、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州水务水电局牵头实施)
    (五)支持非公经济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领域。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支持和鼓励非公经济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营。允许非公经济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参股、控股、租赁或购买服务等形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暖、供气、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通过招商引资方式,积极鼓励非公经济参与城镇燃气经营管理(州住建局牵头实施)。按照国家税收政策,非公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州国税局、州地税局牵头实施)。
    (六)支持非公经济进入能源开发领域。鼓励和引导非公资本投资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非公经济建设天然气支线管道工程、城市燃气管网项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加气站、加油站。鼓励非公经济进入能源基础设施领域,建设汽车充电站。(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
    (七)支持非公经济进入矿产资源开发领域。鼓励非公企业自主组建勘查单位,依法申请取得勘查资质,开展地质勘查。非公企业开发尾矿和低品位矿产资源的,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鼓励非公企业研发先进技术,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中采用、推广先进技术工艺取得显著成效的非公企业纳入省上有关奖励补助政策申报范围(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实施)。
    (八)支持非公经济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非公经济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州卫生局牵头实施)。鼓励和引导非公经济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州教育局牵头实施)。鼓励非公经济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补助、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以独资、合资、合作、承包、联营等方式投资兴建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和敬老院等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州民政局牵头实施)。
    (九)支持非公经济进入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参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鼓励非公经济投资演艺、娱乐、网络文化、动漫、游戏、文化旅游、文化会展、创意设计、数字文化服务等行业和领域(州文广新局牵头实施)。鼓励非公经济进入旅游领域,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景区项目建设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民间资本投资运营的旅游基础设施享受同等税费减免政策(州旅游局牵头实施)。支持非公经济参与出版经营活动,投资设立印刷复制企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可录类光盘生产和只读类光盘印刷复制经营活动。支持非公经济投资设立出版物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产品发行经营活动。支持非公经济从事数字出版经营活动,投资设立网络出版包括动漫出版、游戏出版、手机出版、电子书出版、电影电视剧制作和产品开发等数字出版企业(州文广新局牵头实施)。
    三、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积极探索非公经济通过参股、控股或并购等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推动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或股权社会化积极引入非公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结合国有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商贸流通企业改革、招商引资、股权投资等具体项目,通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不定期面向社会广泛发布信息,保障非公经济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非公经济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允许关键岗位的经营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以现金、技术等出资参与企业改制。支持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州国资委牵头实施)。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县市政府要落实中小微企业属地化管理责任,制定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逐步加大财力投入,转变支持方式,为中小微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用足用好政府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创新中小微企业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划分政府与市场界限,更多运用贴息、基金、购买服务、业务补偿和奖励、股权投资、代偿代补等间接方式,降低政策门槛,扩大扶持范围,吸引和撬动信贷和民间资金投入,助推全州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州经信委牵头实施)。
    (十二)充分发挥税制改革及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效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扎实开展“营改增”试点推进工作,最大程度发挥其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的试点效应。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其他税收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非公经济,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非公经济,暂免征收营业税。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精神,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至10万元(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牵头实施)。
    (十三)支持非公经济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支持非公经济参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支持非公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发展地方金融机构,争取开展设立民营银行试点工作,支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以及各类资金互助组织等,按照现行国家已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州政府金融办、州经信委、州商务局牵头实施)。
    (十四)加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加强与政策性担保公司的合作,并通过多方参股的方式,逐步建立融资担保体系,提高各级担保公司资本金,不断提高对非公企业重点是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能力,降低非公企业融资难度和成本(州经信委、州财政局牵头实施)。
    五、创新人才和科技支持政策
    (十五)鼓励非公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非公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超过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非公企业招收就业困难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非公企业对其招收登记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补贴政策。对各县市人社部门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非公企业,接纳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非公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各级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州人社局牵头实施)。  (十六)坚持对非公经济组织的人才一视同仁。在面向社会的资助、基金、培训项目、人才信息库等公共资源运用上对非公经济组织人才平等开放,在改善创业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上积极提供服务。重视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适当放宽非公经济组织技术人员申报各级各类职称中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学历、专业工作年限、业绩条件等资格评定条件。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可通过个人档案所在单位、档案托管部门、工商注册的个体(私营)协会等渠道申报。对专业人员集中,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影响和带动力较强的大型非公经济组织,由人社职改部门直接提供职称评审服务。把非公经济人才纳入全州人才长远规划,根据非公企业发展需要,编制人才需求计划,帮助非公企业引进紧缺急需人才,根据非公企业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家培训。将非公经济组织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纳入各级人才工程的选拔和管理范围,享受相应奖励和科研项目资助。在全州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中,非公经济组织享受同等的政策待遇(州人才办、州人社局牵头实施)。
    (十七)大力支持非公经济的创新活动。支持非公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联合建立研发机构。鼓励支持非公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科技成果向非公企业转化。落实鼓励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制定非公经济技术支持培训计划,加强对非公经济科技创新的咨询、引导和培训。继续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使更多科技型非公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企业科技保险费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核算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州科技局牵头实施)。

  六、加强对非公经济的引导和服务
    (
十八)加强对非公经济的权益保护。切实维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冻结企业财产和资金。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依法保护非公经济财产权不受侵犯(州工商联牵头实施)。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支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重点鼓励争创国家免检产品,支持申报地理标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资格认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积极开展对非公经济主体的知识产权专题培训,支持非公经济主体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支持非公经济主体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州科技局牵头实施)。
    (十九)切实提高政府服务效能。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重点减少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州编办牵头实施)。公开审批程序,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站式”项目联合审批机制,行政许可项目逐步推行网上审批、能同步办理的同步并联办理。对重大项目、重大事项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全程服务制度(州政府办公室牵头实施)。
    (二十)建立健全投诉查处机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5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事项处理情况。严肃查处服务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问题。对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州监察局牵头实施)。
    (二十一)健全完善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加快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方便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及时、全面了解企业相关信用信息,扩大社会监督。建立有违规行为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逐步提高企业“失信成本”。强化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州工商局牵头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