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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8-19 作者: 编辑:段王意    浏览:
2022 年,市场监管总局和甘肃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查处食用油掺杂掺假、声称减肥和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销售假冒仿冒商标的商品、生产经营过度包装食品及化妆品、以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11个领域的违法行为。甘南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要求,出铁拳、办铁案,涌现了一批有威慑力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例,现将2022年度上半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合作市锦湘楼餐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2 122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合作市锦湘楼餐厅涉嫌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在该餐厅吧台货架上发现52度“五粮液16182瓶、52度“五粮液第七代”1瓶、52度“五粮液第八代”3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权假冒白酒。截至案发,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白酒的合法取得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执法人员从严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既打击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又有力维护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案例二:卓尼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圣域大酒店(K歌之王KTV)收取开瓶费案
2022 325日,卓尼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价格专项检查时,发现卓尼县圣域大酒店(K歌之王KTV)在经营过程中向消费者收取酒水开瓶费。其行为违反《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设定收取开瓶费的违法事实。根据《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卓尼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经营者的格式条款作出了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收费标准进行核准,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夏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亨得利眼镜店无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案
2022 427日,依据夏河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查建议书》,夏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标称为“软性亲水接触镜”等同一类6种品牌的“隐形眼镜”共计391片,标称为“傲滴”隐形眼镜护理液等同一类2种品牌共计12瓶。经查,当事人未经药械管理部门许可,擅自销售药械产品。案件调查阶段,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发票,以及相关质量证明材料,也无法提供经营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许可证明,构成无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截止到案发,当事人已经销售隐形眼镜4支,违法获利120元。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夏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无证经营对市场正常秩序的危害性较大,无证经营户既没有合法的进货渠道,给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了生存的土壤,也极大损害了合法持证经营户的利益。该案件的查处,有效遏制了非法渠道来源医疗器械的流通和销售,强力震慑了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案例四:夏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柏康医药有限公司仁心店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次性医用(东贝牌)口罩案
2022 38日,夏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经营场所发现涉案(东贝牌)口罩9包,每包10片,并进行了随机抽样送检,经检测该批次口罩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共计进货不合格口罩100包,每包10片,已销售91包,所得违法利润136.5元。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夏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口罩等医用商品需求量激增,不少商家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扰乱了社会正常生产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掺杂惨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迭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布拉格饰品店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玩具案
2022 324日,迭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儿童玩具,未标注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属于三无儿童玩具。案件调查阶段,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迭部县市场局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儿童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乎国家未来和社会稳定,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案中的儿童玩具质量状况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虽然涉案金额不高,但极易出现儿童安全事故。该案的查处既保障了广大儿童的健康安全,也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合作市折米利老炒店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和报废液化气钢瓶案
2022 314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合作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依法对合作市折米利老炒店液化气钢瓶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和报废液化气钢瓶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存在使用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教育震慑了特种设备经营者,加强了特种设备使用者和第一责任人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七: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甘南鸿添润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2 17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对“玛曲县万龙大肉铺”“玛曲县国清大肉铺”“玛曲县杨杰大肉铺”“玛曲县军中大肉铺”等四家经营户销售的一批冻猪白条肉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上述经营户均存在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冻猪白条。经查,涉案过期冻猪白条是由甘南鸿添润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该批次冻猪白条共4480kg,货值金额共计94696.75元。截至案发,已对外销售4404.5kg,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391.05元。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依法将此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四个最严”标准对其从严从重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力保障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健康。
案例八: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类零售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2 421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及前期调查,发现合作市某酒类零售商存在贩卖假酒嫌疑,当日联合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现场查获大量涉嫌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各类高中端白酒17个种类1511344瓶,货值金额160余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部门随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甘南州市场监管局在“铁拳”行动中联合公安机关查处的一起重大典型案件,在坚持依法治理、统筹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下,开展的一起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联合打假行动。一方面,积极推动市场监管部门案源、专业、技术与公安机关侦查、布控、取证等手段有机结合,构建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系统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为全州着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贡献市场监管力量。另一方面,坚决斩断制假售假产业链条,遏制制假售假行为发展势头,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白酒制假售假违法分子起到了较强的警示震慑作用。